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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发布两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专项政策 启动首批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

2018-06-20 17:34:58  北京微博微信发布厅    参与评论()人

10.鼓励符合条件的示范园区入驻文化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具体按照我市支持企业上市相关政策执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文化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为文化企业在境外上市提供相关服务。

(五)做好示范园区文创人才服务

11.加强示范园区内文创人才队伍建设,在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政策的基础上,对示范园区及园区内重点文化企业紧缺急需的人才,可按程序办理人才引进。

12.优先支持示范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优秀文化创意产业人才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四个一批”“百人工程”“高创计划”等国家和市级人才工程、计划。

13.定期组织示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管理人员、重点文化企业负责人参加市级文化创意产业相关培训活动。

(六)支持示范园区开展品牌建设及推广活动

14.鼓励示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在我市城市发展新区、生态涵养区通过合作共建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合作办园、建设分园等方式,输出园区品牌,扩大园区影响力。所设分园经认定,可享受与示范园区同等待遇的政策支持。

15.鼓励示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参与老旧厂房保护利用,将现有老旧厂房、特色工业遗址等存量设施资源改造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分园。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文化创意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2号),对于符合支持条件的老旧厂房保护利用项目,按照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和现行政策给予支持。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按照一般支持标准再上浮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6.鼓励示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组织入驻文化企业参加全国“双创周”“一带一路”国家节展活动、深圳文博会、北京文博会、北京国际设计周、北京国际电影节、北京国际图书节、北京科博会、京交会、北京市文化创意创新创业大赛等国家和市级重大文化产业活动,并为文化企业参展参会创造各项便利条件。

关键词:文化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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