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
示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应指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主动贯彻落实我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部署,积极参与我市文化创意产业相关座谈、研讨、培训等活动。示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应于每年初将上一年度建设发展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示范园区若发生园区性质或功能变更、产业方向调整、管理运营机制变更、公共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变更等影响园区运营的重大事项,须及时向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建立园区统计机制
示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应注重园区统计工作,不断健全完善园区发展统计体系,完善数据采集、分析和监测机制,及时掌握入驻文化企业发展情况,每季度向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在园文化企业数量、占比、收入等有关数据,为发现问题、优化服务、考核绩效、总结模式、推广经验提供支撑。
(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
示范园区应不断健全运营管理机制,加强管理团队建设,优化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园区服务和管理水平。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应联合园区内文化企业建立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群众共同推动园区建设,不断提高园区党支部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四、健全园区管理机制
(一)构建考核评价体系
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示范园区的认定和管理,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示范园区认定,每两年认定一次。对示范园区实行动态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已认定的示范园区进行考核,每两年考核一次。对示范园区的考核包括园区运营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及本意见要求、园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示范带动作用发挥情况、统计监测体系建设情况、开展公益文化服务情况、所获支持资金使用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合格、限期整改、撤销命名三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