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一男子因质问女子遛狗不牵绳被打的案件有了最终结果。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打人者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25年2月24日,王某携带其宠物狗“哈士奇”在小区中庭玩耍时,未给狗牵绳,与路过的刘先生发生争执。王某持手机将刘先生的鼻子打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9月23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12月5日,刘先生表示,他的鼻子受伤治疗后留下后遗症,鼻梁骨撑不起来,一擤鼻涕就疼,总感觉里面是空的,还留了疤痕。该事件对其工作和生活造成极大影响,鼻部功能性损伤已不可逆,还给他带来沉重的精神打击。事发后,他被确诊为创伤后应激障碍、抑郁及焦虑症。
据此前报道,2025年2月24日晚,刘先生牵着朋友的狗,在重庆某小区行走时,突然被两只未牵绳的狗追赶,不慎跌倒在小区绿化带中。刘先生提醒对方“遛狗还是把绳子牵了”,反遭其中一名狗主人王某回怼、辱骂,双方随后发生争执。王某打了刘先生一耳光,并用手机狠狠砸向刘先生面部,导致他鲜血直流。刘先生报警后,王某又打了他。刘先生经医院检查,鼻梁骨骨折,面部多处受伤。法医鉴定显示,刘先生的损伤属轻伤二级。案件随后由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并进入公诉流程。7月31日,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受理审理。
一审法院查明,2025年2月24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携带其宠物狗“哈士奇”在某小区中庭玩耍时,因未给狗牵绳,与从此处路过的被害人刘先生发生争执。刘先生拿出手机录像,王某在阻止其录像过程中,持手机将刘先生鼻子打伤,致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及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刘先生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3月21日,经民警电话通知,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于次日离开办案单位。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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