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对“居家办公”和“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问题做了进一步规定。工伤保险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劳动形态日益复杂,特殊情形下的工伤认定问题逐渐显现。

徐某被单位安排居家办公,在家中突发心肌梗死死亡。其妻梁某申请工伤认定,行政机关以无证据证明徐某死亡时已实际开始工作为由不予受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且无证据表明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应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认定其死亡符合视同工伤情形。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决定书,责令行政机关重新处理。

对于居家办公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需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个条件。法院通常结合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考勤要求以及劳动者是否处于待命履职状态等因素进行实质性判断。新出台的《意见》也明确,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工伤认定。但利用现代通信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及需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和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休息时间的,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外卖骑手范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无责任。经医院诊断,范某右锁骨骨折。范某申请工伤认定,行政机关确认其符合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但用人单位辩称,外卖骑手没有固定工作地点,不存在“上下班途中”的情况。法院认为,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结合住所地、工作地、路线合理性及时间因素综合判断。范某的情况符合合理路线和时间,因此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次《意见》对“上下班途中”做了细化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包括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等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确定应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等统筹考量,但不包括休假等属于开展个人活动或处理私事的往返时间和路线。
王某招用了曹某在一家装修公司工作,曹某在工地刮腻子时摔伤。曹某申请工伤认定,装修公司辩称与曹某无直接劳动关系。行政机关调查后确认曹某是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并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法院认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将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此责任为法定责任,不以存在直接劳动关系为前提。最终,法院维持了行政机关的决定。
此次《意见》明确了劳动者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认定工伤的情形:用工单位违法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招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者在项目工地工作时,应了解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并注意收集能证明工作事实、工资支付及发包链条的证据。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应合法用工,规范发包行为,一旦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将可能对后者招用的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原单位工作,不慎受伤并申请工伤认定。行政机关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法院审理后指出,《工伤保险条例》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仅因为劳动者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就将其排除在工伤认定程序之外,忽略了其“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且“仍在原单位工作”的事实,则背离了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本意。最终,行政机关主动撤销了原决定,同意对王某的受伤情况进行全面实体审查。
工伤认定的核心在于“三工原则”,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因工作原因”。只要伤害是因工作原因造成,就具备了认定为工伤的实质基础。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不应成为行政机关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程序性门槛。针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的认定,《意见》提出了具体标准。工伤认定工作关乎劳动者的生计与家庭,也关系到企业的稳定与和谐。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各方的协同努力,才能共同织密工伤保障的安全网,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最近,全国多地遭遇暴雨。如果职场人上下班途中被洪水冲走并伤亡,这种情况是否算工伤引发了关注。纪某是河南某市一家工厂的员工。2021年7月21日19时30分左右,当地突降暴雨
2025-08-05 10:47:18去上班被洪水冲走人社局认定不算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