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全国多地遭遇暴雨。如果职场人上下班途中被洪水冲走并伤亡,这种情况是否算工伤引发了关注。
纪某是河南某市一家工厂的员工。2021年7月21日19时30分左右,当地突降暴雨。21时左右,某镇某村防汛工作人员在某路与某路交叉口往南过桥后200米处拉出警戒线,并设卡劝返行人和车辆。22时左右,纪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从南向北行驶至该路口,尽管防汛工作人员呼喊阻止其通过,并派铲车上前救援,但因水流太猛,未能成功救援。最终,纪某被水冲走,水位下降后发现了他的遗体。
不幸发生后,工厂为纪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然而,人社局认为该路段已由专人阻止通行,纪某作为成年人应当认识到自己将要通行的路段已无法通行,应对自身受到的事故伤害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即使认为纪某是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在该次交通事故中也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因此,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纪某家属对此不服,认为纪某因工作途中受到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这是一起交通意外事故。纪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无违法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无过错。由于暴雨造成路面大面积积水,有关责任方没有设置危险标志也未派人看守,天还一片漆黑,纪某为厂里的利益冒着生命危险去上班不幸发生意外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随后,纪某家属提起诉讼,要求认定为工伤。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人社局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依据不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人社局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人社局不服,向高院提起再审申请。
高院经审查认为,各方当事人对纪某系在上班途中因遭遇洪水意外死亡的事实均无异议。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纪某系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行至某市某路与某街路口时,因天降暴雨路面过水较深,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因天降大雨导致路面过水较深致被洪水冲走亦是一种意外,故纪某在上班途中驾驶电动车被洪水冲走意外死亡,符合交通事故构成要件。此外,人社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故的发生系由于纪某本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造成,亦不能证明纪某具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此,裁定驳回人社局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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