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违反多项法律规定
记者注意到,这些免责或限定小字通常字体极小、颜色与背景相近,在广告页面中毫不显眼,消费者稍不留意便会忽略。一些商家试图通过这些小字“免责”,那么,能否用这种方式实现合法免责?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指出,从法律实践来看,商家试图通过小字或限定语完全“免责”的难度较大。
“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对商品服务的限制性条件需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若广告主体信息(如‘销量领先’‘低至5折’)与小字说明存在明显矛盾,或小字内容实质上推翻了大字宣传的核心承诺,则可能构成误导性陈述。”马丽红进一步分析说,例如,在“全国销量领先”旁以小字限定统计范围或价格区间,如果该限定条件导致宣传语与普通消费者对于“全国销量”的认知产生偏差,则小字无法免除其虚假宣传责任。
马丽红表示,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以普通消费者在“一般注意力”下的认知为标准,判断广告整体是否造成误解。若小字位置隐蔽、字体过小或颜色淡化,导致公众难以察觉,商家仍可能因未尽充分告知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
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庆补充道,若小字内容属于非关键信息,是对商品或服务内容细节的补充,且限定语内容合法、呈现方式显著(如字体大小适中、颜色对比明显、位置醒目),未造成消费者误解,则属于合规的信息披露,可作为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马丽红分析道,此类“大字吸睛、小字埋雷”的行为,涉嫌违反多项法律规定。
“广告法第五条明确广告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要求法定明示内容‘显著、清晰表示’,第二十八条禁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商家通过大小字反差误导消费者,可能构成虚假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需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小字隐藏关键信息的行为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经营者对商品销量、荣誉等作引人误解的陈述,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若广告中包含‘全国第一’等绝对化用语,且未通过清晰限定语满足法定例外情形,还可能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的禁止性规定。”马丽红说。
近日来,商品广告上的大字与小字引发消费者关注。广告中占据显著位置的大字用来突出商品功效、销量、折扣等吸引眼球的信息;而边缘位置的小字则对大字信息作出补充和解释,意图消除可能带来的责任
2025-10-16 11:50:59大字吸睛重庆一家火锅店推出“胸大就打折,不限男女”的促销活动,引发舆论争议。多数批评声将其定性为“低俗”,但这种评价实际上避开了问题的核心。“低”指向格调不高,“俗”意为品位粗鄙
2025-09-08 10:21:47胸大就打折广告不只低俗更涉嫌违法高通公司因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被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决定立案调查。具体原因是高通公司在收购Autotalks公司时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2025-10-10 18:02:52高通被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