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庚为儿子儿媳举办婚礼,邀请了战友谌某根参加。60岁的谌某根在婚宴上选择了饮用白酒。散席后,谌某根骑电动车返程回家,途中不幸发生侧翻,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后,谌某根的妻儿将宴请方陈某庚及其儿子儿媳、两名共同饮酒者起诉至法院,索赔45万余元。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21日公布了二审民事判决书。高安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谌某根的妻儿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陈某庚及其儿子儿媳、两名共同饮酒者存在特定危险先行行为,以及谌某根的死亡与喝酒有关系,其要求五人承担注意照顾义务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谌某根的妻儿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事发当天,2023年10月4日中午12时,陈某庚在高安市某酒店为儿子儿媳举办婚礼,并邀请了谌某根等多人参加。宴会上,客人可以选择是否饮酒,全桌只有谌某根、王某元和陈某名选择喝酒,且均是自己倒酒。期间没有劝酒或加酒的行为。谌某根喝了约二两白酒,散席时未出现醉酒或身体异常情况。谌某根与简某良、邹某华步行到世博华城后,独自骑电动车返回家中,在某乙酒店路段发生侧翻,最终因抢救无效去世。
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谌某根进行尸表检验和血液中乙醇成分分析。鉴定结果显示,仅通过尸表检验无法明确其死亡原因,建议进行尸体解剖以进一步查明。谌某根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17mg/100mL,未达到醉驾标准。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庚、王某元、陈某名、陈某雄、曾某雯承担注意和照顾义务的前提是先前存在特定危险行为,如劝酒、斗酒等。本案中,谌某根所在酒桌的客人自由选择是否饮酒,席间没有劝酒或加酒行为。陈某庚作为喜宴组织者,向宾客敬酒符合民间风俗习惯,且未对谌某根进行劝酒。此外,谌某根在宴席及散席后未出现醉酒或其他身体异常现象,且其血液中乙醇含量未达醉驾标准。因此,谌某根的妻儿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五人存在特定危险行为或谌某根的死亡与喝酒有关,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陈某庚为儿子儿媳举办婚礼,邀请战友谌某根参加。60岁的谌某根赴宴后,在婚宴上选择了饮用白酒。散席后,谌某根骑电动车返程回家,途中车辆不幸发生侧翻,他经抢救无效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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