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索回恋爱转账被驳回,法院认定为赠与 恋爱期间表达爱意。8月13日,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原告刘某(1992年生)因与女友彭某(1996年生)分手后,要求对方返还恋爱期间转账的18852元,但法院最终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刘某与彭某于2024年5月通过微信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刘某多次向彭某转账,其中包括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示爱红包”,以及一笔备注为“彩礼”的3500元转账。
2025年3月,两人因感情破裂分手。刘某认为这些转账均以“结婚为目的”,属于附条件赠与,要求彭某返还18852元,并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但彭某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转账多为小额(20元至520元),符合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性质。对于2024年5月20日转账的3500元,法院查明该笔转账发生过程如下:2024年5月18日,彭某提及手机坏了,刘某提出送手机给彭某。次日,彭某选择购买某品牌手机并告知刘某,刘某欲在微信向彭某转账,但因彭某账号无法收款,申请微信客服解禁。5月20日上午12时04分,刘某向彭某微信转出3500元,转账备注“彩礼”。然而,刘某在聊天中对彭某说“可以啦哈哈”、“情人节快乐哦”。彭某收款后回复“情人节快乐”、“怎么给我转那么多”。由上述聊天记录可见,刘某转账的3500元实为二人尚未确定恋爱关系时,刘某获悉彭某手机损坏,主动提出赠与彭某购买手机,并非刘某主张的彩礼性质。
转自:今晚报【#男子分手后索回1.8万转账被驳回#】8月13日,记者在裁判文书网获悉,2025年7月,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赠与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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