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19条备受关注,部分自媒体将其解读为“社保新规”,宣称“自2025年9月1日起必须缴纳社保了!”“9月1日起,全民交社保”。
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种标题和提法容易让人误以为在此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参缴社保不是强制的,自9月1日起才须强制参缴社保。这是错误的。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就已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施行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必须”“应当”均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因此,在现行劳动与社会保险法制框架下,只要就业形式是“一对一”的标准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应遵循强制参缴社保的规则,这一基本制度已运行近30年。对于非全日制以及非劳动关系而言,属于社保体制下的灵活就业人员,遵循自愿参保的原则。
既然强制参缴并非“新规”,为什么第19条会引发社会反响?很大程度上源于社保制度在实然层面长期存在一定的“潜规则”。所谓“潜规则”是指严格意义上不合法、不合规,但长期以来相关职能部门通常不主动介入的现象。例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社保的协议(或声明)”,或双方约定不以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仅以当地最低缴费基数参缴社保;再如异地代缴。近年来,社保征缴力度有所增强,多地开始整治异地代缴,多部门表态社保追缴不受2年时效的限制。在此背景下,第19条的出台可谓预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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