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员工在工作地点摔跤导致骨折,当地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然而,公司对此表示不服,认为该员工是在喂狗时受伤,不属于工作原因。
2022年4月4日早上6点40分左右,王某在石家庄市某小区三区二期工地摔倒受伤。2023年7月14日,王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人社局认定其受伤为工伤。王某与劳务公司于2022年2月19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自2022年2月19日始至项目承包内工作任务完成即行中止,工作地点为某小区三区项目部,岗位为工地信号员。
关于王某受伤后的赔偿事宜,某劳务公司与王某于2023年3月24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对赔偿费用进行了协商。协议书中载明:“王某于2022年4月4日上午6点45分左右在某小区三区项目,因踩到混凝土泥浆,不慎滑倒。起身后右手疼痛难忍,项目部安全员立即送到附近医院医治。医院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
但公司有证人表示,王某是在喂狗的过程中摔伤的,并非因为工作原因。因此公司认为王某不是工伤。公司不服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遂将当地人社局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劳务公司申请证人高某出庭作证称,“王某是在喂狗的过程中摔伤的”“我给王某霞打电话录的音,我问她到底怎么回事,是王某霞让王某去喂狗,然后我问她是不是事实,她说这绝对是事实”。对此,人社局不予认可,称王某霞并未出庭作证,录音的形成时间、具体通话人身份无法核实。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人社局提交的证人证言、工伤认定调查笔录、诊断证明、王某受伤照片等证据可知,事发当天,王某打卡后进入劳务公司承包的某小区三区二期工地,在前往吊料过程中摔伤,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且事发后公司针对工伤赔偿事宜与王某协商并签订协议书,也证明公司对王某因工受伤事实的认可。现公司主张王某是在工地喂狗时摔伤,并申请高某出庭作证,但证人高某的主张依据是与王某霞的通话录音,而王某霞并未出庭作证,公司对其主张也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因此,人社局结合上述证据作出的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适当,程序合法,法院予以维持。判决驳回某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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