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消费者合情合理却屡遭拒绝的退票诉求,法律专家进行了深入剖析。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叶刚解释,演唱会门票合同属于服务类合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平台自行承诺的阶梯退费规则(如“距离演出3日前可退但需手续费”)具有约束力,但消费者要求全额退款,本质是主张解除合同。
关键在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像“祖母离世”这样的事件,对演唱会这类具有强烈情感因素的合同而言,可能导致当事人放松、愉悦的目的无法实现,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消费者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平台不得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此权利。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妍指出,民法典规定的不可抗力需满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三要件,通常指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具有社会性的客观事件。严格来说,“亲人身故”属于特定个体的家庭内部突发事件,不完全符合不可抗力的“普遍社会性”特征,但此类事件在人文情感层面具有强烈正当性。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基于公序良俗、人文道德乃至情势变更原则,支持消费者在此类情况下的退款诉求。
退票难退票贵现象频频出现背后交织着法律、行业规则与监管的多重困境。法律上,演出票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例外、亲属去世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均存在争议,平台常以“票品无直接人身属性”为由拒绝适用不可抗力,消费者维权困难。行业层面,为打击“黄牛”推行的强实名制,使消费者无法自行转票止损,只能依赖平台通道。同时,平台作为主办方的代理,其收益往往与售票额挂钩,退票直接影响其利益,导致动力不足。监管方面,消费者投诉常陷入“平台拒绝—监管协调—主办方推诿”的循环,监管部门缺乏强制执行力。此外,演出票务行业缺乏统一的退改签规范,规则制定权掌握在平台和主办方手中,与已建立成熟阶梯退费机制的航空、铁路等行业形成鲜明对比。消费者还面临信息不对称,平台常以“无法联系主办方”为由拖延处理。
针对平台普遍要求退票必须在“服务开始前”的规定,比如临登机前或演出开场前,胡翔认为这并不完全合理。该规定未考虑消费者可能遇到的突发状况,如临行前身体不适、观演途中生病等,缺乏灵活性,将风险全部转嫁消费者,违背了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服务开始后因特殊原因(非商家责任)退出的,平台应扣除已发生的合理成本,比如场馆费、艺人报酬比例等,退还剩余票款;若因商家责任,比如设备故障、演出内容违规等,导致服务无法继续,消费者应享全额退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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