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昆山于海明案、福州赵宇案等案件的报道以及电影《第二十条》的上映,“正当防卫”的理念深入人心。刑法第二十条被激活,划分出“罪与非罪”的边界。然而,对于未达到犯罪程度、面临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仍存在疑问。
山东淄博一家饭店的老板张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她在被打后选择还手,结果被认定为互殴。这起治安处罚案件历经法院一审二审、检察院抗诉及法院再审改判,最终通过司法接力,让“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精神穿透到治安案件领域。
2020年11月22日晚上9点多,张女士与一位醉酒顾客刘某发生冲突。事发前,两名醉酒男子走进店内,其中一名男子刘某拿起桌上未开启的啤酒瓶试图用桌角开瓶盖,这一举动引发了冲突。心疼自家桌子被磕坏,张女士出言劝告并拿来了开瓶器,但刘某情绪激动,大声嚷嚷并摔碎了酒瓶。随后,刘某挥拳打向张女士,张女士也拿起桌上的啤酒瓶反击。两人扭打在一起,很快被周围顾客拉开。整个过程不到一分钟。
公安机关认定,醉酒男子刘某寻衅滋事殴打张女士,被处以行政拘留六日;张女士用啤酒瓶将刘某头部打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和罚款200元。张女士对这一处罚感到不满,认为自己是被迫还手,不应被视为互殴。尽管如此,为了维持生意,她还是接受了处罚。
不久后,刘某要求张女士赔偿4万元。张女士意识到需要明确她的还手行为是否合理,于是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均维持原判,认为张女士的行为存在一定社会危害性,因此行政处罚得当。
2020年11月,山东淄博一家饭店的老板张女士与醉酒顾客刘某发生了冲突。刘某辱骂并挥拳打向张女士,连续三次后,张女士被打倒在地。在自卫过程中,张女士拿起桌上的啤酒瓶反击,导致刘某头部受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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