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期间,丈夫小钟悄悄转移财产,转账金额超过20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他少分财产。
厦门海沧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聚焦女性婚姻财产保护,维护女性合法权益。
此前,小虹与小钟共同经营一家公司,小钟负责运营,小虹负责财务。2020年后,两人感情恶化,开始冷战分居,并在离婚诉讼中争夺公司控制权。小虹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向合作企业发函,声明未经其授权不得开展业务。小钟则启动了与核心供应商的项目清算,统计可供分割的财产金额。双方持续相互掣肘,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案迟迟未达成,公司经营也趋于混乱。
在首次离婚请求被法院驳回后不久,小虹发现小钟通过个人账户密集向生意伙伴小齐转账,累计金额超过200万元。第二次离婚诉讼结束后,小虹认为这是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分割该笔款项。
法院审理过程中,焦点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公司转出的钱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小钟与小齐是否存在串通转移财产行为。法院认为,涉案款项虽来源于公司经营,但因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长期混同,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小钟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这些资金是“项目合作资金”。此外,案涉转账发生于双方激烈争夺公司控制权期间,部分资金又回流到小钟名下并被用于个人支出。小齐明知夫妻矛盾仍配合资金流转,且无法说明款项具体用途。因此,法院认定小钟与小齐之间的转账为转移财产的行为。
最终,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小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配偶小虹的合法权益。小虹依法可以请求再次分割。鉴于小钟有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小钟可少分或不分财产。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在扣除已处理完毕的金额后,剩余款项按照25%、75%的比例进行分割,小齐还应向小虹返还100余万元。
法官提醒,在婚姻当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同等权利,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处置、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不仅违背诚信原则,也侵犯了配偶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夫妻缘尽而散时,应当基于公平、诚实的原则进行财产分割。如果为了一己之私试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不仅会徒劳无功,甚至会受到法律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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