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1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上海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原副书记、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原主任姚凯受贿案。法院判处姚凯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受贿违法所得及收益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2年间,姚凯利用担任多个职务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接工程项目、加快行政审批、协调项目推进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632万余元。
法院认为,姚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积极退赃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刘立宪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刘立宪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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