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几年时间里,甘肃男子于某伙同他人先后盗掘了7座古墓。其中一处古墓葬经鉴定为汉-晋时期,其余几处因缺少相关信息具体年代不详。于某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获刑5年,其两名同伙中一人已死亡,另一人获刑1年。
2017年初的一个晚上,于某伙同于某强在甘肃天水秦州区某村后山盗掘古墓,并探查出四座古墓。之后连续几个晚上,两人先后盗掘这四座古墓,并挖出4个瓦罐。同年年底,于某再次伙同于某强来到某村后山盗掘另一处古墓葬,挖掘出两个陶罐及其他文物。于某将两个陶罐存于家中,其他文物丢弃。经鉴定,这两个陶罐为双耳灰陶罐,年代为魏晋,属一般文物。
于某的“盗墓生涯”并未结束。2018年和2021年,他又先后伙同徐某或于某强去其他村子盗掘两处古墓葬。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鉴定显示,被于某等人盗掘的7座墓葬皆为古墓葬,其中一处古墓葬的年代为汉-晋时期,其余几处因缺少相关信息具体年代不详。这些古墓葬对研究该地区古代丧葬习俗及历史文化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此次遭盗掘的古墓葬数量较多,对墓葬所处墓地本体的完整性造成较大破坏,对所涉及墓葬结构和随葬文物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破坏,影响恶劣。这次盗掘活动不仅对该地区历史文化和考古学的研究造成不可逆的损失,还对墓葬所蕴含的科学价值和研究价值造成了严重破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伙同徐某或其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中于某系多次盗掘,其行为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最终,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5000元;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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