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被继承人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的情况下,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本案中,王强去世后,因其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且未有继承人放弃继承,其个人遗产在分割前应当由配偶李英、子女王小帅、王小萍共同共有。
此外,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本案中,A房屋虽登记在李英名下,但系王强与李英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强去世后,其对于A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即作为遗产由李英、王小帅、王小萍共同共有。李英作为部分所有权人,将房屋通过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出售给王小帅,构成无权处分。王小帅如欲通过该合同获得房屋所有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三项条件。现王小帅虽已办理了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但其与母亲李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明知该遗产另存在继承人王小萍权益,其受让该房屋时显然并非善意,且王小帅并未举证证明其就该房屋买卖合同向李英支付合理对价,故李英的无权处分行为无效,王小帅无法善意取得A房屋。因A房屋为王强与李英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且李英处分的是全部房屋,故李英与王小帅的房屋买卖合同全部无效。
另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李英与王小帅均明知王强在生前并未就A房屋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且明知王小萍系王强法定继承人。在此情况下,二人仍通过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处分A房屋,侵害了王小萍作为继承人对于A房屋的合法继承权益,故李英与王小帅的房屋买卖行为构成恶意串通,侵害了王小萍的继承权益,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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