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被领养16年未登记 被判无继承权
2005年,贵阳一名10岁男孩遭遇双亲相继离世的不幸。他的母亲在临终前恳求居委会不要将他送往孤儿院。幸运的是,在多方帮助下,包括街道、民政部门与当地媒体,一对70岁高龄的退休夫妇李某决定领养这个孩子,并取名为李甲,他们以爷孙相称共同生活。孤儿被领养16年未登记 被判无继承权!
时光流转至16年后,李某夫妇未留下遗嘱便先后离世,他们的女儿李乙随即处置了父母名下的财产与房产,将其转移到自己名下。李甲坚信自己作为养子,与李乙应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因此他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认为自己与李乙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然而,法律专家指出,根据1994年修订的《收养法》,收养关系需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后才正式成立,李甲无法提供此类证明,因此法律上不承认其收养关系。尽管如此,考虑到李甲与李某夫妇长达16年的共同生活及相互扶养的事实,李甲可以通过另外的法律途径争取获得适当的遗产分配,但这需要另案起诉。
李甲回忆,自小被领养后,与“爷爷奶奶”度过了温馨的时光,他们给予了他关爱和教育机会。然而,随着2021年李某夫妇的去世,李甲面临新的挑战。李乙要求他搬离共同生活的房子,双方关系紧张。李甲声称自己被领养,应有权利继承部分遗产,希望能继续留在这个充满回忆的家。李乙则坚称自己作为李某夫妇唯一的亲生子女,是合法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并否认与李甲存在法定的收养关系。
经过南明区法院一审和贵阳中院二审,法院均认为,由于缺乏必要的收养登记手续,李甲与李某夫妇的收养关系不成立,从而不具备合法继承权。不过,律师建议李甲可以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以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身份,另行提起诉讼,争取分得适当遗产。这为李甲提供了一线希望,尽管他需要通过新的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收养子女时,法律要求办理收养登记,以此确立合法的收养关系。未履行登记手续的收养并不构成法律认可的亲子关系,因此在法律上,这样的“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不具备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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