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有选择再婚的权利。公民去世时也可以依法处理其个人财产。在本案中,这两种权利发生了碰撞。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郑莹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老赵生于20世纪60年代,与原配妻子共同打拼出一番事业并育有一子。后来,老赵与原配妻子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后,老赵结识了比他小近二十岁的女大学生小丽,两人结婚并育有一子。
婚后第五年,老赵被查出肝癌。病重期间,老赵写下一份遗嘱,约定自己去世后,名下的三套房产分别由前妻的儿子、现任妻子的小儿子和小丽继承。但小丽继承第三套房产及家中全部存款、股票等财产的前提是签署至死不得改嫁协议。不久后,老赵因病情加重去世。小丽与儿子赵东将赵峰及老赵父亲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分割遗产。
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老赵所立遗嘱的效力问题成为各方争执的焦点。小丽认为除限制其再婚部分外,其余部分均合法有效。赵峰则认为该遗嘱中应由小丽继承的部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老赵所立遗嘱第三条限制了小丽的人身自由及婚姻自主权,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属于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因此,该条款应认定无效。老赵遗嘱中被认定无效的部分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予以处理。
我国法律规定,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小丽作为老赵现任配偶,在老赵患重病至去世期间给予了更多扶助、照顾,符合法律规定多分遗产的情形。法院酌定小丽继承被继承人老赵遗嘱中被认定无效部分遗产份额的40%。
承办法官表示,立遗嘱是自然人生前依照法律规定预先处分其个人财产的行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其婚姻,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强迫与干涉。虽然老赵遗嘱中的“不得改嫁”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但在按法定继承原则分割时,法院仍充分考虑了小丽在老赵病重期间的实际照顾情况,对小丽予以适当多分。
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有选择再婚的权利。同时,公民去世时亦可以依法处理其个人财产。恰恰在本案中,两种权利发生碰撞。文/李想大千世界,芸芸众生,无奇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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