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丹与张浩是一对姐弟,从小关系亲密。张丹一直疼爱弟弟,在经济上也经常给予帮助。张丹名下有一套房产,长期设定有抵押登记。因为弟弟无房,张丹与丈夫决定将这套房子给弟弟一家居住使用,并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表明自愿将房产无偿赠与张浩。之后,张丹夫妇将出售房产的权利公证委托给张浩,张浩及其家人搬进来居住,但双方并未办理房产过户及赠与公证手续。
四年后,张浩打算出售房屋,多次要求姐姐、姐夫尽快偿还银行抵押贷款并注销抵押登记,但未能如愿。于是,张浩以张丹的名义将房产以1400万元出售给林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交易合同》。林某依约支付了首期及第二期购房款,银行也将790万元购房贷款发放至张丹名下账户。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张浩屡次向姐姐、姐夫催讨房屋解押款,导致姐弟俩产生嫌隙。张浩将张丹夫妇起诉至法院,认为他们应清偿房产的解押款570万元,并协助支取打到张丹银行卡的790万元。张丹夫妇则表示,因弟弟不满情绪和冲突矛盾,决定撤销对张浩的赠与。
法院审理认为,张丹夫妇出具的《承诺书》明确表示将房屋赠与张浩,而张浩持有该《承诺书》并起诉要求履行协议,应认定其已经接受赠与,故双方赠与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和非交易性的特征,法律赋予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对于不动产而言,所有权的转移应以变更权利登记为要件,交付并不代表所有权的转移。因此,赠与的房屋在交付后、权利登记变更之前,仍属于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依法不得撤销的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赠与时是因为亲情,发生矛盾要撤回赠与却成纠纷。张丹和张浩是姐弟,从小关系亲密。张丹一直对弟弟疼爱有加,结婚后也经常在生活上、经济上给予弟弟帮助。张丹名下有一套本市房产,长期设定有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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