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完工后,公司计划调整员工工作地点,但员工拒绝调岗且逾期未报到,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类似案件。因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司合理的用工安排,公司以其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其辞退,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该被辞退的员工支付赔偿金。
2021年4月,郭林(化名)入职一家装饰公司,担任材料管理员,工作地点位于重庆中心城区。去年1月中旬,由于重庆的项目完工且没有新项目启动,公司决定安排郭林前往宁夏银川项目工作,调动后的岗位内容和薪资报酬保持不变。然而,郭林以驻外没有外地津贴等为由拒绝调岗,经催告后仍未前往报到。因此,公司以其连续旷工达到严重违纪天数为由将其辞退。郭林提出异议并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郭林赔偿金2.8万余元。装饰公司不服,并提起诉讼。
装饰公司认为,重庆项目已经交付,项目部已经撤场,且银川项目急需材料管理员,郭林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岗,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属于合法解除。郭林则表示自己不适应银川气候,加上家里也需要照顾,不宜派驻外地,故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已无法在重庆为郭林提供工作条件,将其调整至宁夏银川工作具有合理性,且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调岗条款。郭林拒不接受工作安排并通过连续旷工来抗拒公司合理调岗,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此,公司据此作出辞退处理并未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作出后,郭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主体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主体,依据其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合理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体现,对于维持其正常生产经营至关重要。具体而言,只要调整未对劳动合同中的核心条款作出重大变更,未明显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且调整理由合法合理,不具有侮辱性、惩罚性,同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则应视为合理的工作安排。因此,作为劳动者,如对岗位调整持有异议,应通过积极协商、求助工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进行维权,而非采取不到岗工作等方式进行消极对抗,长期旷工当然会被视为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于此类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承担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责任。
6月10日下午,律师金磊收到了来自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的邮件,通知他关于江西鹰潭中院副院长刘赛连论文造假的举报已得到确认,刘赛连的学位论文确实存在抄袭问题,被定性为学术不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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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22:29:39广西大学通报副院长强奸事件广西大学于11月4日晚发布情况通报,称网络上出现关于该校教职工芋某某涉嫌违法及师德失范的信息。学校对此高度重视,立即成立工作组进行核实。目前,涉事教职工芋某某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自己遭到“造谣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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