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办法规定,同一不动产只能设立一个居住权,不得重复设立,但居住权人可以为多个人。已办理居住权登记的,不影响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告知受让方和抵押权人居住权登记情况。
该办法共26条,涵盖总则、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规定及附则六个方面。总则部分明确了办理居住权登记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强调了设立居住权的基本要求。首次登记中详细规定了以合同和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具体办理要求,增加了以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情形,并指出已办理查封、预告或异议登记的不动产不予设立居住权。变更登记部分列举了可办理居住权变更登记的情况,如居住权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或号码、居住权期限等发生变化时。注销登记部分列明了居住权灭失的情形,并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双方或单方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要求。此外,办法还规范了不动产登记簿填写、不动产登记证明核发以及居住权登记信息查询等工作。
已办理居住权登记的,不影响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另有约定的以约定条件为准。办理转移、抵押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告知受让方和抵押权人居住权登记情况。对于已办理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不动产,不予设立居住权。试行期间对于共有不动产设立居住权的,应当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同一不动产只能设立一个居住权,不得重复设立,但在满足生活居住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个自然人在自己的住宅上设立居住权,也允许通过居住权的变更登记增加或减少居住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增设了居住权,共计六条条款,明确了居住权的内涵、设立方式、设立要求、登记要求等内容。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和普及解读,居住权的有关内容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自然资源部选取了15个城市开展居住权登记试点工作,尽管北京市未被纳入试点城市,但仍同步持续开展政策研究。
为解决现实需要,落实司法判决,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研究草拟了《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如有意见建议,可在11月1日前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进行反馈。
近日,《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网站公开征集意见。该办法规定,同一不动产只能设立一个居住权,不得重复设立,但居住权人可以为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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