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指导意见》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本市拟全面启动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全面查清现状宅基地底数,依法依规开展不动产登记,基本实现“应登尽登”、颁证到户。
不动产权证书颁证到户
根据《指导意见》,此次确权登记的总体工作流程分为四个环节,包括发布通告、地籍调查、村乡两级确认、不动产登记等。其中,对于没有土地权属来源的宅基地,在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后,经村级确认、公示和乡镇审核后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据悉,考虑到本市宅基地情况复杂、历史上确权登记基础差,权利人和用地情况较占地时已发生较大变化,为保证确权登记结果的准确,《指导意见》拟要求村乡两级对已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情况进行核实确认。不动产权证书将颁证到户,对于按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则上向每户核发一本证书。
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据了解,《指导意见》的核心内容是妥善处理疑难问题,为化解宅基地管理和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明确指导性政策。例如,对于“户”的认定,《指导意见》拟提出,各区对“户”的认定有规定的,按各区规定办理;各区未作规定的,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后,可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以及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城落户等情形,也可进行确权登记。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印发后,城镇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8月13日,民政部官网公布了《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此次修订草案在婚姻登记程序上有显著变化,包括不再要求提供户口簿,解除登记地域限制,以及新增和细化了多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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