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一大学生不服公安机关所作不予处罚行政决定及区政府所作行政复议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23年初夏的一个上午,民警接到了一家便利店店长李先生的报案。李先生称其店内有物品失窃。民警很快调取了该店的监控录像。
监控显示,三天前的21时36分左右,一年轻人手提布包进入便利店。他在货架前一阵踱步,抬头看了看四周,见店员不在身边,便伸手将货架上的一包零食放进自己的布包里。在之后的三分钟里,他先后将面包、巧克力、口香糖、薯片等零食“藏”进包袋中,还不忘用袋子里的物品把它们遮上一遮。
21时39分左右,这名年轻人再次抬头张望了一下店员的位置,发现没有人注意到他,瞥了眼手机屏幕,带着价值89.9元的10件商品,没有付款便径直离开了便利店。
由于案发当时,便利店并没有其他顾客进出,只有几位忙于盘点和理货的店员与工人在店内穿梭,因此警方很快根据视频中提供的线索锁定了目标。当日大学生张某在辅导员的陪同下来到某区公安分局,如实供述了其有盗窃的违法行为,并支付了所盗物品的钱款,主动弥补了损失。
因为情节轻微,便利店店长李先生对他的行为表示了谅解,某区公安分局在履行法定程序后,于当日对张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不对他进行行政处罚。
然而4天后,张某却不服不予处罚决定,向某区政府提出复议。他认为,自己当时仅是忘记付款,并非盗窃,公安机关对他的行为定性有误,学校还因涉嫌违纪开除了他的学籍(此案在另案诉讼中)。之后,区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复议决定,维持了不予处罚决定。
近期,上海一中院审理了一起特别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名大学生因不满公安机关对其不予处罚的决定及区政府的行政复议结果,选择了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最终法院判决不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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