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100元的物品和不到3分钟的“探店”,结束了大学生张文(化名)的大学生涯。
因在便利店偷了东西,张文被公安机关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后又被某区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复议决定,维持不予处罚决定。他同时为此事被学校开除。而张文坚持表示自己是忘记付款,而非盗窃。
9月3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大学生张文因不服公安机关所作不予处罚行政决定及区政府所作行政复议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大学生在便利店左顾右盼、用包袋遮掩“挑选”商品
2023年初夏的一个上午,公安局民警接到了一家便利店店长李先生的报案。李先生称其店内有物品失窃。民警很快调取了该店的监控录像。
监控显示,案发三天前的21时36分,一年轻人手提布包进入便利店。他在货架前一阵踱步,抬头看了看四周,见店员不在身边,便伸手将货架上的一包零食放进自己的布包里。在之后的三分钟里,他先后将面包、巧克力、口香糖、薯片等零食“藏”进包袋中,还不忘用袋子里的物品把它们遮上一遮,总计“挑选”了价值89.9元的10件商品。
直到21时39分,他再次抬头张望了一下店员的位置,发现没有人注意到他,瞥了眼手机屏幕,带着没有付款的商品,径直离开了便利店。
如实供述盗窃行为后,被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由于案发当时,便利店并没有其他顾客进出,只有几位忙于盘点和理货的店员与工人在店内穿梭,因此警方很快根据视频中提供的线索锁定了目标。
当日,张文在辅导员的陪同下来到某区公安分局,如实供述了其有盗窃的违法行为,并支付了所盗物品的钱款,主动弥补了损失。因为情节轻微,便利店店长李先生对他的行为表示了谅解,某区公安分局在履行法定程序后,于当日对张文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载明:张文在便利店内实施了盗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关于“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或者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一大学生不服公安机关所作不予处罚行政决定及区政府所作行政复议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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