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偷东西被学校开除起诉公安和区政府
近期,上海一中院审理了一起特别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名大学生因不满公安机关对其不予处罚的决定及区政府的行政复议结果,选择了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最终法院判决不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故事追溯到2023年夏初,一个寻常的上午,一家便利店的店长报警称店内财物失窃。警方迅速调取监控,画面揭示:三天前的晚上9点36分左右,一名年轻男子携带布包进入便利店,在确认周围无人注意后,将若干零食悄然放入包内,采取隐蔽手段,随后在未结账的情况下离开店铺,拿走了价值约90元的商品。
通过监控视频,警方迅速锁定了嫌疑人,即大学生张某。在辅导员陪同下,张某到公安局自首,承认了自己的不当行为,并赔偿了损失。鉴于其行为轻微且已取得店长谅解,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然而,张某对此决定并不接受,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声称自己是遗忘付款而非盗窃,复议结果仍维持原决定。随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对自己的行为定性有误。在一审败诉后,他又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坚持自己是因为急事忘记付款。
上海一中院在审理中,通过监控视频分析,认为张某的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特征,且事后未立即表达归还意愿,显示了非法占有的意图。结合各项证据,法院确认了张某的盗窃行为,同时认可公安机关考虑到其自首、赔偿并得到谅解等情节,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是恰当合法的。至于张某学籍问题,属于另一法律范畴。
最终,上海一中院判决维持原判,认为张某作为成年人应对其行为负责,公安机关的处理并无不妥。此案告一段落。大学生偷东西被学校开除起诉公安和区政府。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一大学生不服公安机关所作不予处罚行政决定及区政府所作行政复议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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