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姑且不论是物业人员擅自撬门还是房屋的推拉门本就敞开,物业人员都不能占用业主的房屋。不过,如若物业人员擅自撬门,可认定其主观恶意较大。
赵良善介绍,物业负有保障业主房屋及屋内等财产不受损的义务,而且此项义务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已上升为法定义务,而非仅仅是合同义务。其中《民法典》第942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据此,该法律条文已将物业的合同义务上升为法定义务,物业具有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就本事件而言,物业未尽到未保护好业主财产的职责,也难免会让人联想到物业是在“监守自盗”。
赵良善表示,既然物业擅自侵占业主房屋是违法的,那势必要承担相应后果。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至于业主提及的精神损失于法无据,因为只有公民的人身(肉体)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时,法律才支持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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