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8日臧志强委托张潇与鄄城县董口镇仝堂行政村薛庄村签订租赁协议,以每年1万元的价格租赁该村扶贫车间从事非法生产3-氯丙炔。2023年11月,臧志强、韩科稳从济宁市梁山县购买了二手化学釜、冷凝器等生产设备,11月11日开始安装设备、购买原料,12月6日开始生产。12月17日因生产气味太大,群众举报到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该分局将举报事项安排给董口环境监察所所长温寅生处理,温寅生和董口镇农办工作人员田言振在当日到场核查,责令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3日内自行拆除。12月21日该窝点停止生产,12月22日连接设备的管道拆除完毕,12月24日现场设备完成拆除。在此期间共生产3-氯丙炔10吨左右。直至事故发生时,该地点仍存有约6吨的原材料及1个存有生产废水的储罐。事故发生后,鄄城县立即安排部署了排查闲置、废旧厂房车间安全隐患工作,董口镇发现了薛庄村扶贫车间遗留的化学废料,随后联合镇派出所进行封存,并安排专人值守。2024年2月28日,董口镇委托聊城市雅居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化学废料、沾染物以及1个罐体一并进行了转运、处置,共计24.965吨,其中化学废料22.44吨、污染土2.525吨。3月6日,化学废料以及沾染物全部处置完毕。
2023年12月30日,承租达利公司厂房后,臧志强把相关生产设备从董口镇转移到大埝镇,组织工人自行安装到该厂房内,用于生产3-氯丙炔。由于厂房长期闲置,供电公司已停止向该厂房供电,2024年1月4日张潇前往大埝供电所办理了恢复供电手续。2024年1月5日厂房开始安装设备,经过安装调试,1月15日开始生产。直至事故发生,非法生产窝点共生产3-氯丙炔3吨左右。
(五)非法生产窝点投资和人员雇佣情况
臧志强在鄄城县董口镇、大埝镇从事非法生产活动累计投资约390万元,其中韩科稳投资40万元用于购买生产设备,张文杰与臧志强签订了投资借款协议(投资借款150万元,每生产1吨3-氯丙炔,张文杰提成1500元,每月至少提成60吨,不足60吨按照60吨计算,超出部分按照实际计算提成),其余约200万元由臧志强通过贷款和借款方式筹集。非法生产窝点建设前臧志强、韩科稳曾口头约定分红,截至事故发生尚未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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