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实地调查、物证鉴定、视频分析、询问谈话、理论计算与分析以及专家评估论证等多种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省纪委监委组织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了问责调查,提出了问责建议。
经调查认定,菏泽鄄城非法生产窝点“1·20”事故是一起因非法生产3-氯丙炔引发的较大爆炸着火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非法生产窝点涉及人员
1.臧志强,男,高中学历,户籍地址: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董口镇。非法生产活动的主要组织者,主要负责非法生产窝点的生产技术和原料、产品的购销管理。
2.韩科稳(又名韩东),男,小学学历,户籍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佃户屯。非法生产活动的组织者,主要负责非法生产窝点的设备采购和后勤管理。
3.张潇,男,大专学历,户籍地址: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董口镇。非法生产活动的参与者,主要负责非法生产窝点的厂房租赁和对外协调联络。
4.张文杰,男,大专学历,户籍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非法生产窝点投资借款人。
5.刘海强,男,小学学历,户籍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吴店镇。非法生产活动的参与者,主要负责非法生产窝点的现场管理。在事故中死亡。
6.李衍庆,男,高中学历,户籍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颜店镇。非法生产窝点现场操作工。在事故中受伤。
7.臧海朝,男,小学学历,菏泽市鄄城县人;马新芳,男,初中辍学,菏泽市牡丹区人;庞超林,男,高中学历,菏泽市东明县人;武国威,男,初中学历,菏泽市牡丹区人;李祥军,男,初中学历,湖北省天门市人;李广波,男,小学学历,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以上6人为非法生产窝点现场操作工,均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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