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宣判后,阮双全提出上诉,其认为,他原来是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但后来麦积区烟草局收回和注销他的证件,但未依法向他送达通知书,导致未依法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该行政行为无效,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案二审期间,阮双全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麦积区烟草局收回并注销阮双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政行为。
该行政起诉状中提到,2013年12月24日,阮双全取得麦积区烟草局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延至2023年11月7日。该证件至今在阮双全家中。在阮双全涉及刑案中,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该案卷宗得知,烟草局于2021年3月24日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此后经司法机关调取,阮双全方得知,天水市烟草专卖局曾在2021年2月3日《天水晚报》发布公告,称包括其在内的106户卷烟经营户擅自停、歇业,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仍未办理相关手续,将依法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起诉状提到,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时,应制作《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通知书》;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但是阮双全在住址、手机号均未发生变化情况下,至今未收到《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通知书》,烟草局也未在《天水晚报》公告期满一个月后对该通知书进行送达,剥夺原告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烟草局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质属于撤销行政许可,但烟草局没有书面告知阮双全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有关规定。本案至今仍在诉讼时效内。阮双全方认为,该行政行为程序严重违法,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一份本应在三年前就送达给当事人的通知书,却在三年后的某个清晨,由工作人员临时上门张贴并拍照取证,这一行为近期成为了舆论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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