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沈女士存在拒绝科技公司安排工作的情况,未就科技公司安排工作超出其正常工作量充分举证,故对于沈女士关于其拒绝的是不合理的工作量的主张难以采信,未支持沈女士的诉讼请求。沈女士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自2021年11月上旬起,某科技公司逐渐增加沈女士的工作量,已经大幅超过了其考核满分的工作量。从沟通中能够看出,沈女士起初虽对工作量的增加有异议,但仍然努力完成了公司布置的工作任务。在工作量增加至每天60张后的11月22日和11月24日,沈女士延长工作时间2个半小时以上才最终完成设计任务,公司事后也批准了沈女士的加班申请,法院认为这能够证明公司认可沈女士完成60张图片设计任务已经需要大幅加班。
在此情形下,公司仍继续增加沈女士的工作量至70多张,此时已达到了沈女士工作量满分考核标准的180%以上。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认定某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该公司向沈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万元。
是否强迫加班可参考工作量合理限度
“因工作量大小的评判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而用人单位对工作量的安排拥有较强的支配权,即便增加工作量也具有隐蔽性和合理性,劳动者往往难以对工作量的大小进行量化和举证,因此成为部分用人单位‘收拾’‘不听话’劳动者的手段。”二审法官庭后表示:“‘增加工作量+不服从工作安排’的组合,往往容易让劳动者陷入干又干不完,不干又违纪的两难困境。”
二审法官介绍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本案中,从沟通记录和往来邮件中能够看出,某科技公司对沈女士是否完成工作任务的考核主要依据沈女士每日能否完成公司布置的图片设计任务的数量。在判断劳动定额标准时,可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是否经过民主程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存在工作量的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量既往考核情况、劳动者完成工作量是否需要延长工时等因素综合予以判定。
想开除员工,还不愿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有的公司就会找各种理由逼迫员工自动离职,或者恶意增加工作量营造出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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