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晚间,中信证券与海通证券发布声明,表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书中指出,王泽龙、洪浩炜、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韩雨辰因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股票,已被证监会调查完毕。针对此违法行为,证监会计划依法对上述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
一周前的4月12日,两家券商已先后公告,因涉及在相关主体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中核钛白202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到了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
面对告知书所认定的问题及处罚,中信证券及孙公司中信中证资本表示诚恳接受,并承诺将深刻反思,迅速落实整改。他们将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全面提升业务管理水平,确保遵循监管要求,维护投资者权益,更好地服务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中信证券在接到告知书后紧急召开党委会,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深度反思并研讨整改措施。公司强调,将深入学习并积极践行资本市场新“国九条”,坚守主营业务,回归业务本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两家券商在各自的公告中均表示,将严格遵守信息披露法规要求,目前公司经营状况保持正常。
据证监会调查,王泽龙与洪浩炜通过衍生品交易,实质参与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同时以市价融券卖出,从而提前锁定与非公开发行股票折扣价间的价差收益,以此方式变相规避限售期规定,触犯了《证券法》等相关法规。此外,中信中证资本为二人设计套利方案,提供交易架构与杠杆资金支持;中信证券明知客户融券目的为定增套利,仍配合提供融券服务;海通证券则以自身名义,按中信中证资本报价指令认购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股票,助其客户获取股票收益,实现定增套利。韩雨辰则协助王泽龙等人执行套利方案。
证监会认定,上述行为与王泽龙、洪浩炜共同构成了《证券法》规定的违法情形。王泽龙作为中核钛白实际控制人,在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隐瞒其实际参与的事实,导致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存在虚假记载,同样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证监会拟作出如下处罚:对王泽龙、洪浩炜、中信中证资本、中信证券、海通证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共计7753.20万元,其中王泽龙被没收6063.8万元,洪浩炜被没收1419.39万元,中信证券被没收191.07万元,海通证券被没收78.94万元。同时,对上述共同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2亿元,其中王泽龙承担6000万元,中信中证资本承担3600万元,中信证券承担1800万元,海通证券承担540万元,韩雨辰承担60万元。另外,对洪浩炜与其余五方的共同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500万元,具体责任分配为王泽龙承担1050万元,中信中证资本承担1050万元,洪浩炜承担700万元,中信证券承担525万元,海通证券承担157.5万元,韩雨辰承担17.5万元。最后,对王泽龙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以2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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