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竞业索赔普通打工人有无胜算
徐阳在试用期跳槽后,被前东家索赔42万违约金,源于一份竞业限制协议。这类协议通常针对可能掌握公司商业、技术机密的少数人群,如高级主管、技术人员等。然而,现实中竞业协议的滥用现象并不鲜见,许多基层岗位员工如产品销售、一线工人、保安等,竟成为竞业限制义务主体。在梳理的454份竞业限制纠纷案判决书中,近八成的竞业限制义务主体为基层岗位员工,且高达87%的裁判确认或默认竞业协议有效。
劳动者往往在离职后,每月领取不到一半基础工资的竞业补偿金,却需承担高昂的违约金,甚至有案例显示违约金高达一个亿。被竞业索赔普通打工人有无胜算。
竞业协议的有效性应结合企业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产品受众进行综合审查,而非仅局限于企业登记的营业范围。然而,一些法院在判决时过于拘泥于企业登记范围,忽视了“有技术不代表有技术秘密”的现实。竞业协议的不对等、扩大化及滥用,使得劳动者在面对公司要求签署时,往往被迫接受,甚至有应届生或近届毕业生在面临高额违约金时,仍处于被动签署状态。
徐阳的经历颇具代表性。他在某“大厂”做采购时签署了竞业协议,离职后半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工作。尽管他认为试用期员工难以接触到商业机密,但在跳槽至京东做采购后,却被前东家以违反竞业协议为由索赔42万违约金。前东家提供的证据显示,徐阳在新公司工作近半个月的画面被偷拍。类似案件中,劳动者主张非自愿签署竞业协议,但由于举证困难,往往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导致他们在一场看似无法完全对等的游戏中处于劣势。
谢瑞鸣、陈志斌等人的遭遇也揭示了竞业协议存在的问题。谢瑞鸣在仅入职三个月后被起诉违约,尽管辩称前东家未出具竞业限制公司名单和发放补偿费,但仍被判支付违约金,经调解后减少至8万。陈志斌则在跳槽后被前东家索赔181万违约金,最终法院认为竞业限制范围超出其离职时实际生产经营的业务范围,侵害其劳动自由权,两家公司竞争关系较弱,驳回了前东家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强调,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应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相适应,并考虑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商业价值和竞争优势。法院在审查劳动者自营或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时,不应拘泥于企业登记的营业范围,而应综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产品受众及市场是否重合等因素。被竞业索赔普通打工人有无胜算。
综上,竞业限制协议在实际运用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包括扩大化、滥用以及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为纠正这一现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仍需加强监管,确保竞业限制协议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旨在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并展示典型案例的引导示范作用。其中一例特别强调了竞业限制协议不应不合理限制无保密责任劳动者的就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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