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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云鹏赢了!对《牡丹之歌》曲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五环之歌不侵权(5)

岳云鹏赢了!对《牡丹之歌》曲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五环之歌不侵权(5)
2019-10-14 14:26:23 中国知识产权报

“改编权的核心是改变了在先作品,创造出了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同时,经过改编后的作品与在先作品之间又必须具有表达上的实质性相似。该案中,《五环之歌》的歌词生动活泼,具有喜剧风格,歌词内容没有利用、参考《牡丹之歌》歌词的主题、独创性表达等基本内容。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两首歌的歌词立意和内容风格完全不同,没有任何关联性,《五环之歌》的歌词构成了一个全新的作品,并没有侵犯《牡丹之歌》的改编权。”刘仁堂表示。

刘仁堂建议,改编他人作品应当注意合理使用,确认著作权人并积极沟通交流,尊重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音乐作品是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的主要作品种类之一。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以印刷出版、录音发行、公开演奏演唱、公开放送录音、广播、编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都应征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尊重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本报记者郑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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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云娇 CN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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