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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云鹏赢了!对《牡丹之歌》曲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五环之歌不侵权(2)

岳云鹏赢了!对《牡丹之歌》曲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五环之歌不侵权(2)
2019-10-14 14:26:23 中国知识产权报

四被告共同辩称,该歌曲属于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众得公司对该歌曲的曲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利,仅有权对词作品主张权利。

滨海法院经审理查明,歌曲《牡丹之歌》系为电影《红牡丹》而创作的合作作品,合作作者之间理应具有共同创作的意图,且该歌曲的歌词与曲谱在创作方式与表现形式上可予明确区分、合作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使用,在不损害作品完整性的前提下,曲作者唐诃、吕远就该歌曲的曲谱享有著作权,词作者乔羽就歌词部分亦享有著作权。从两者的作品名称看,仅后半部分“之歌”二字相同,但“x之歌”本身系对歌曲这种作品形式的一种惯常表达,而歌名中反映歌曲核心内容的主题部分显然不同。从两者的内容和主题看,两首歌歌词的核心内容和表达主题并不相同。从两者的具体表达方式看,两首歌对应部分的歌词中仅有“啊”字这一不具有独创性的语气助词相同,除此之外,《五环之歌》的歌词中并未使用或借鉴《牡丹之歌》歌词中具有独创性特征的基本表达,且为配合歌曲的整体风格,《五环之歌》的歌词中还加入了说唱元素,故《五环之歌》的歌词已脱离歌曲《牡丹之歌》的歌词,形成了独立的一种新的表达。最后,从整体上看,两首歌曲的创作背景及歌词部分所体现的风格与表达的情感也存在差异。综上,即便《五环之歌》的灵感和素材来源于《牡丹之歌》,并使用了与歌曲《牡丹之歌》中对应部分的曲谱,容易使人在听到这首歌时联想到《牡丹之歌》,但该案并不涉及对《牡丹之歌》曲谱使用行为的认定,仅就歌词部分而言,《五环之歌》的歌词不构成对歌曲《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故未侵犯众得公司对歌曲《牡丹之歌》词作品享有的改编权。据此,判决驳回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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