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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云鹏赢了!对《牡丹之歌》曲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五环之歌不侵权(3)

岳云鹏赢了!对《牡丹之歌》曲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五环之歌不侵权(3)
2019-10-14 14:26:23 中国知识产权报

终审判决不侵权

众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天津三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四被告停止使用电影《煎饼侠》第46至51分钟有关《五环之歌》的背景音乐,停止《五环之歌》宣传MV的互联网传播;四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25万元。

众得公司上诉称,作为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的共有著作权人,有权单独主张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的改编权。尽管从法理上讲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可以分别行使,但不意味着合作作者只能主张自己创作的那部分作品的权利,而不能对其他部分的作品主张权利。此外,从歌曲《牡丹之歌》变成《五环之歌》,可以很明显辨别出《五环之歌》保留了《牡丹之歌》的旋律,而歌曲所表达的内容从之前的对牡丹的赞誉之情变为对五环堵车现象的一种抱怨或者发泄情绪。作为《牡丹之歌》的著作权人,无论是词作者还是曲作者,是完全有权利拒绝他人将自己的歌曲改编成其他内容或风格,或者用于其他用途,因为这种改编属于对歌曲整体内容的改编,涉及的是歌曲的整体表达效果,必须获得歌曲的作者,及词曲作者共同同意才能够予以改编。

万达公司辩称,词作者乔羽授权乔方著作权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故众得公司不享有案涉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的诉权。此外,《牡丹之歌》不是合作作品,而是一个结合作品,音乐作品《牡丹之歌》词、曲作者分别对其创作的部分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众得公司无权主张曲或整体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也不能在整体著作权未受侵犯的情况下主张《牡丹之歌》的著作权。新丽公司、金狐狸公司均表示,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岳龙刚辩称,其仅为被诉侵权作品的演唱者,并未实施所谓的“改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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