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社会新闻更多页面 > 正文

退休教师陷套路贷 检察官揭秘“套路贷”六个手法(5)

2019-01-22 15:09:28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检察官支招:

  绝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借款担保

1.不轻信所谓的无抵押贷款。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若有资金需求,务必到合法正规的机构或平台寻求贷款。

2.不随意签订借款合同。签字之前应当仔细看清楚,写的和说的要保持一致,借多少写多少,利息是多少写多少。凡是口头打包票却不肯写进合同的,绝不签名。

3.借款时绝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来作担保。正常、合法的程序应当是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4.但凡钱款往来,务必留存证据。尤其是现金往来,记得拍照、录制视频或者到有视频监控的地方操作,也可以多找几个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

5.发现被“套路贷”后,要毫不犹豫地立即止损、报警,并向亲朋好友广而告之,同时注意做好对对方暴力恐吓、骚扰滋事等讨债行为的防范和取证。

检察官说法:

  “套路贷”非高利贷 五人涉嫌诈骗罪被批捕

近日,花都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卢某某等5人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

检察官介绍,五名犯罪嫌疑人在向各被害人出借资金时,利用被害人对于资金使用的迫切需求,以收取所谓的“保证金”为名,签订虚高债权数额的借款合同,以阴阳合同(或书面合同与口头约定不一)等方式恶意规避国家对于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限制性规定,在向被害人支付借款时通过制造银行流水使之与借款合同上的借款数额相符,随即又通过让被害人取现归还、收取中介费等方式最大程度地减少被害人实际取得的资金,此举严重破坏被害人在所谓的借贷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平衡,进而,这些借款合同还以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排除被害人在借款期间向他人借款的合法权利等不合理条款的方式,给被害人按时全面履约在客观上带来了潜在的巨大风险;被害人即使只是一般性的轻微违约行为,嫌疑人轻则索取高额违约金或所谓罚息,抑或相互串通转介与被害人重新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逐步垒高借款金额,在此过程中还要以所谓手续费、中介费的名义再次获取不法收益;至被害人完全丧失履约能力时,嫌疑人或者以虚高金额的借款合同为依据通过民事诉讼向被害人追索债务。

从上述情况分析,本案五名犯罪嫌疑人完全符合“套路贷”的特征,故检察机关对其以涉嫌诈骗罪依法批准逮捕。

(责任编辑:周晶晶 CN032)
关键词:

相关报道: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