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企业须增设保密义务规定
多地频现共享单车“坟场”,几十万辆共享单车被弃之荒野无人管理,共享单车挤占道路导致行人无路可走……今后,想将共享单车投向市场,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还必须要承担一定的义务。
记者从三审稿中了解到,比如,按照总量调控的要求,企业有义务“按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投放车辆”。企业报送的信息中,要包括“自行车动态总量、重点投放区域动态总量、承租人信用惩戒信息、自行车停放位置信息”等内容。
而遇到投诉举报时,企业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车辆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会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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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稿中特别增加了企业回收“废弃”车辆和“及时清理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车辆”的义务。其中要求,企业要配置必要的管理维护人员,负责车辆调度、停放秩序管理和损坏、废弃车辆回收,及时清理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此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采取行政措施的,应当告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及时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不仅如此,三审稿中还增加了一项关于保密义务的规定。要求共享单车企业“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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