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表决通过 11月起电动自行车须挂牌上路
■已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标识,并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上路行驶需悬挂临时标识
■电动自行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驾驶人应年满16周岁
■本市对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实施总量调控。企业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承租人依法停放车辆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修改决定,昨天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今年11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需登记挂牌才能上路。此外,电动平衡车、滑板车等将禁止上路,违反者将处以200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
上路需取得行驶证和号牌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在本市上路行驶,需经过登记,并取得行驶证和号牌。申请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登记时需要携带4类材料:登记申请表、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凭证、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对符合条件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行驶证和号牌。
已经买到的不合标电动自行车怎么办?《条例》规定,对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标识,并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上路行驶需悬挂临时标识。过渡期满后,不上牌不得上路行驶。
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的,将依法予以收缴,并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未纳入产品名录不得销售
《条例》规定,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制度。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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