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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8年发生几十起幼童车内闷死事件

2018-08-02 09:06:03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完善立法强化未成年人保护

记者梳理发现,针对社会机构工作人员因疏忽导致幼童闷死于车内事件,司法机关一般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针对父母等监护人因疏忽导致严重后果的,确实少有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在前述发生于阿瓦提县的幼童闷死于车内事件中,幼童母亲就被判无罪。

当时,幼童的母亲王女士开车带女儿去给在建筑工地干活的丈夫送午饭。

到了建筑工地后,因建筑工地上尘土飞扬,王女士将女儿留在车内后座,哄孩子睡着,自己锁好车门,提着饭盒去找丈夫。等丈夫吃完午饭、收拾停当后,王女士忽然想到孩子独自放在车内有些不妥,但等她打开车门抱出孩子后,孩子脸色发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4年5月5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女士涉嫌过失杀人案。5月23日,法院认定王女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作出无罪判决。

法院认为,王女士是孩子的母亲,将孩子独自放在车内而发生孩子窒息死亡的情况应属意外事件,王女士本身没有主观恶意,她不掌握汽车停驶后继续使用空调会让汽车发动机怠速空转,造成燃油燃烧不充分,导致车内一氧化碳浓度提高而致人死亡的专业知识,对造成孩子死亡的严重后果无法预见,不存在过失。

在王剑波看来,刑法对此行为其实已有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王剑波说,实践中,针对幼童被闷死在车内的情况,根据责任人的不同有不同的处理,如果是社会机构负责人因疏忽大意导致幼童死亡,一般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责任人是家长,一般按意外事件处理,不用追究家长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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