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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侵吞公款打赏主播 民警:公款无人监管 用多少他随便

2018-06-13 16:03:30  央视新闻    参与评论()人

为了让“主播女神”开心,陈某约胡某一起去三亚度假。2017年9月的一晚,两人到三亚游玩后,一起回到胡某位于株洲县的家中。就在两人一起聊天时,胡某手机微信弹出的一条聊天信息引起陈某的警觉。陈某发现,原来除了她,胡某还和其他粉丝交流密切,说的话和陈某说的一样。尤其是胡某还和其他男性保持着暧昧关系。

陈某生气质问胡某,没想到胡某却称“陈某无权干涉自己的感情生活”。两人发生激烈争吵。

争吵中,陈某要求胡某退还她为胡某开支的钱,用于偿还高利贷。

原来陈某的收入早就不够支撑她在胡某身上的高消费。除了在直播平台上打赏的钱,陈某在现实中还为胡某花了20余万,总共花了40余万元。

但为了给胡某捧场,陈某拿自己的房子抵押贷款10万元,还借了18万元的高利贷。

盗走手机转走14万余元

被胡某拒绝退钱后,陈某一气之下,盗走胡某的一台iPhone6和一台iPhone7Plus,她还通过胡某的手机支付宝和微信将胡某账户中的14万余元转到自己账户。胡某发现被盗立即报案。

2018年5月3日,陈某被南京警方抓获。5月15日,株洲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陈某批准逮捕。5月24日,株洲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陈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所谓网络直播,就是主播与网民互动,让对方成为自己的粉丝并给予打赏。粉丝送来的礼物,就是网络主播的表演获利。在民法上,这种虚拟空间的打赏,可以视为一种基于意思自治的赠与行为。网络直播中,“打赏”行为是观看者购买主播服务的一种消费行为,主播与观看者之间形成提供服务者与享受服务者的合同关系,属于服务合同。但并非采取书面的订立形式,而是一种事实上完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即时成立的合同关系。除非精神有残疾外,陈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主播与粉丝间的互动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这种打赏应该属于一种赠与行为。而对于赠与行为,只有特殊情形可以撤销赠与,如:(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亲近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事后反悔想索回的,法律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吕莉莉 CN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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