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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从国家层面对“校园欺凌”作出详细定义

2018-04-17 07:44:58    中国网  参与评论()人

现有法律不足以有效治理预防

对校园欺凌和暴力中“犯错”的未成年人加以惩罚是有共识的,但是惩罚以何种形式出现、施以多重的惩罚,一直以来都存在不小的争议。2016年5月,江苏4名女生因为对同学施暴被判刑,被称为校园暴力的“首刑”。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几名在美国念高中的中国学生因对同为留学生的同学施暴,而被判最高达13年的刑期。

近年来,我国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工作取得很大进展,开展了惩治性侵、监护人侵权、反家庭暴力等专项行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专门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但现有的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都旨在解决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施加暴力的问题,对未成年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侮辱行为,均没有涉及。

“目前大多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校园暴力施加者和受害者之间,更倾向于保护前者,而忽略了对后者的保护。因此,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间,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等已经刻不容缓。”王刚建议,修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细化预防惩治校园暴力行为的法律规制标准,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特殊保护和教育,通过法律手段对校园暴力行为进行干预和惩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民法等法律中增设有关条款,将粗言秽语、辱骂欺侮、中伤、讥讽、贬抑受害者、对受害者进行人身攻击、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行为纳入惩治范围。

制定反校园欺凌法加大保护力度

虽然我国校园欺凌和暴力的新闻屡屡见诸媒体,但迄今并没有专门法律对此提供解决规范。相比之下,日本早在1980年就开始在国家层面应对校园暴力。2011年,日本一名初二男生不堪忍受校园暴力自杀身亡,2013年日本国会通过了校园欺凌预防对策推进法,以法律对校园欺凌说不。显然,治理校园欺凌和暴力不仅是教育者的责任,也无法仅仅依靠行政部门的“专项治理”就能解决,还要发挥立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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