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吴晓锋
本报见习记者 战海峰
想到外婆过节期间无人照顾,孝顺的外孙打算把她接到自己身边,便让外婆坐上了他的箱式货车。然而,他的货车上装载着1.4吨危化品,最终在高速公路收费站被警方查获。
近日,这起重庆市首例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驾驶案在南岸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朱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孝顺是件好事值得称颂,但朱某的神经也太大条了吧——他开的是载有危化品的货车,并且其本人不具备危化品道路运输资格。此案揭示朱某等人对非法运输危化品存在巨大安全隐患的极度漠视!
出生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的朱某案发时不满25岁,是个标准的“90后”。高中毕业的他没有固定工作,在自家开设的工厂里帮忙,在周围人眼里,朱某是个孝顺孩子。
2017年1月20日,这天是农历小年,考虑到外婆一人在家,下午5点多,朱某在不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格且未采取任何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驾驶无运输危化品资质的轻型厢式货车,运输20桶共计1.4吨工业磷酸,从重庆市南岸区某化工公司出发前往沙坪坝区陈家桥。
1月20日,重庆市“打非治危”专项行动第一天。当朱某车辆行驶至重庆市南岸区开迎路G50S高速路收费站时,重庆交巡警总队民警联合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正在此收费站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
检查过程中,民警与执法人员发现朱某驾驶的货车车箱内有20只蓝色塑料桶,原以为是运载潲水的车辆,但见塑料桶体积较小,车厢内无明显油迹,且货车车厢密封,与运载潲水的车辆明显不同,遂立即查看运载清单,并对朱某进行询问。在保持几个小时沉默后,朱某开了口,他告诉民警,车子是自家工厂的,是普通厢式货车,不具备运输危化品资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自己也只有驾驶证,没有运输危化品运输资格证。当时,车上除了驾驶人外,还有两名乘客,一名是在当地随意找的搬运工,而另一名是朱某将近80岁的外婆,均不具备押运员资格。
对于为何要用自家货车运输危化品?朱某表示,自家工厂是加工清洁剂的,而加工所需的原料磷酸来自某化工厂。由于自家工厂只需要小剂量的磷酸,没必要动用可运送5吨至10吨的专业运送危化品车辆,否则成本很大,因此就用自家车辆来运输磷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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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种经营行为可以理解,但是触犯了法律。”重庆市交巡警总队勤务指导支队副支队长曹子健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立案侦查后,重庆市交巡警总队和南岸区交巡警支队为此组成了8人专案组。原因是,刑法明确将危化品运输列入危险驾驶罪,但是没有明确的立案标准,而且警方此前没有办理过类似案件,所以办案存在一定困难。为了验证朱某所运输货物的性质,民警专门调取某化工厂的生产货单,证实朱某车上危化物的出处该货物为危化品磷酸。
随后,根据朱某口述,民警沿途调取监控,证实货车确实是按照朱某口述路线行驶,并由朱某驾驶。同时,由于高速路是封闭的,一旦危化品发生倾覆、泄漏或者爆炸,会对封闭环境内的车辆以及人身安全造成损失,因此民警需要对过往车流量进行统计。据重庆市中信沪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统计,在2017年1月20日16时43分至17时12分时段内,途经G50S收费站进出车辆逾千辆,其危险性不言而喻。
重庆市交巡警总队勤务指导支队案件侦查大队副大队长陈锋告诉记者,为侦办此案,专案组不断对比法律条文,商议案情,前后召开专项会议不下5次,光收集证据就长达两周。最终,在多方查阅全国其他省市同类案例、仔细研究其立案依据与标准的基础上,专案组全面收集了嫌疑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生产厂发货记录、危化品测试报告、行车路线、G50S高速收费站车流量统计、驾驶人及车辆运输资质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出厂——运输——拦截”证据链。“该案起诉过程中最大的困难就是不能判断当事人主观上是否知道运输的是危化品,之后通过他母亲的证词和危化品运输货单上的签字来确认,朱某主观意识上是了解运输的磷酸是危化品。”该案承办检察官朱晓宇说。
最后,在其母亲的劝说下,朱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今年5月11日,该案由南岸区检察院向南岸区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南岸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在不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格且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驾驶无运输危化品资质车辆,其行驶区域人车密集且运输危险化学品数量大,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鉴于被告人朱某不是以运输危化品为业,本次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基于帮家里捎带的目的,犯罪情节较轻,朱某亦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朱某依法宣告缓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朱晓宇认为,此案的成功侦办为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办案标准,同时,案件具有明显警示作用,应让更多的人知晓非法运输危化品是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