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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种”律师叶传岵:新中国首批法官,93岁仍出庭

2017-09-07 10:02:10    中国网  参与评论()人

在学生曹晓明的印象中,叶传岵忙得“飞起来”,但是“越干活越开心”。

那时,叶传岵还担任了三十多个单位和个人的法律顾问。晚间及周末,他又是数个官办培训班的老师——“断层”之际,人才奇缺,律师实务、新法普及等“速成”需求极旺。

及至1986年,培训结业的曹晓明和刘小禾同期应考,参加了上海首批律师资格考试。

在曹晓明看来,叶传岵就像“火种”,对法律“不离不弃”。

  青年叶传岵。受访者供图

“无论多么罪大恶极,都有权得到辩护”

“80年代律师制度刚恢复的时候,实际上‘敢吃螃蟹’的人并不多。”曹晓明记得,那时社会上对于律师仍有些误解,“以为律师就是‘替坏人说话的’。”

其时,叶传岵也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

1986年2月,上海公开宣判了一起震动全国的强奸流氓团伙案,引得满城热议——6名被告人中有多名高干子弟,其中3名主犯被判流氓罪、强奸罪,当即被执行死刑。

“那时流行跳黑灯舞、贴面舞,影响很坏。”叶传岵说。

该案的受害女性多达51人,一时间流言四起,著名影星龚雪也被传牵涉其中。叶传岵曾专门为其登报辟谣。“龚雪就好比阮玲玉那样,当时差点要自杀,这个问题不洗清楚,她抬不起头。”

叶传岵正是此案被告二号人物胡晓阳的辩护人。

当时,有人对此颇有微词——上海有个姓叶的律师,竟然给胡晓阳做辩护。但叶传岵对此十分坦然,在他看来,无论胡晓阳多么罪大恶极,都有权在法庭上得到辩护。

“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实体和程序公正的统一。”叶传岵说。早在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上海律师的发端,正是由于刑事辩护的需要。

上海解放后不久,1949年8月,上海市人民法院一号令公布了《上海市人民法院办理民刑案件暂行办法》。其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得由被告声请审判长指定公设辩护人或有关之群众团体指派代表为其辩护人,审判长亦得迳行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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