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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遭盗刷巨款 移动公司被判承担50%责任

2017-07-12 10:22:30  检察日报    参与评论()人

第三人银行陈述称,其在为郭忠信办理转账业务时系按照规定办理,不存在过错。法庭上,银行对通过网上银行平台进行转账的流程进行了解释: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支付需要如下步骤:输入银行卡号、网银登录密码——输入随机短信验证码——输入支付密码即银行账户的取款密码。

此外,郭忠信、移动公司、银行三方均确认:通过公民身份号码和手机号码可以在网上银行平台重置网银登录密码。郭忠信同时表示,经尝试,目前无法凭手机号码、公民身份号码、银行卡卡号等信息通过网上银行平台等非柜台方式直接重置银行卡取款密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移动公司在2015年12月20日办理本案所涉的补卡业务时,补卡人所提供的“郭忠信”居民身份证与郭忠信持有的居民身份证在头像照片、住址、签发机关、有效期限方面的信息不一致,所提供的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与郭忠信持有的厦门市社会保障卡在头像照片、卡号方面的信息不一致。

移动公司被判承担50%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忠信与移动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电信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6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法院认为,移动公司在办理手机号码卡补卡手续时,未尽审慎的审核义务:郭忠信的手机号码在本案讼争交易发生前已经移动公司实名验证,移动公司理应留存有郭忠信的相关身份证件信息,但补卡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卡面信息与郭忠信持有的居民身份证卡面信息存在明显差异,而移动公司并未举证其办理补卡手续时审核的居民身份证卡面信息与其进行实名验证时郭忠信提供的身份证件卡面信息相同;移动公司发现补卡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的信息无法读取时,审核补卡人提供的社会保障卡卡面信息与居民身份证卡面相关信息的一致性,实际上并不能真正起到补强验证的作用;移动公司称其查验了客户辅助信息即套餐、缴费信息,但相关补卡业务底单并未有明确记录,且郭忠信不予认可。移动公司未能严格审核补卡人的身份证件,在未举证证明郭忠信存在与他人串通办理补卡手续、郭忠信对服务密码被泄露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认定郭忠信对其手机号码卡被他人补办不知情,移动公司对郭忠信的手机号码卡被他人补办存在过错。移动公司未经郭忠信同意为他人办理补卡手续的行为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对因此给郭忠信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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