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2003年2月,孙鸿志担任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李学军明知丈夫孙鸿志与吉林省煤矿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具有上下级关系的情况下,与孙鸿志商议后共同收受潘某所送的价值人民币32.26万元的帕萨特轿车一辆,由李学军使用。
李学军供述称,2002年左右,潘某给她与孙鸿志购买一台帕萨特轿车,大概30万左右。2009年左右,她将车辆出售,所得款项20万元用于自己花费。
李学军表示,潘某送车是想感谢孙鸿志对他的支持和帮助,因为原先孙鸿志任过吉林省煤炭工业局的领导,后来任松原市的市长,潘某是搞煤炭行业的,他有求于孙鸿志,孙鸿志对潘某也很关照。
孙鸿志供述称,2003年,他想给李学军弄辆车开,就向潘某借车,潘某同意了。他与李学军选车后,潘某买了一辆新帕萨特轿车,落户在公司名下。他曾表示将车还给潘某,但潘某说不要了。
2009年,他与李学军商量将车卖掉,所得25万元车款归李学军支配了。
孙鸿志表示,他任煤炭局局长期间,在公司改制过程中给潘某提供了帮助,将国有资产剥离出去,成立了纯民营公司,潘某因此获利。
潘某在证言中称,2003年,孙鸿志让他弄辆车给李学军开,他称“公司的车都是旧的,给嫂子买台新车”。后来他按照孙鸿志选中的车款车型购买了一辆新车,交付给孙鸿志、李学军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