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法院审理。
据公开资料显示,孙鸿志先后担任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书记、松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理市长、市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副局长等职务。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副局长孙鸿志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孙鸿志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8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孙鸿志利用担任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书记、局长、中共松原市委副书记、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申请、核销借款、承揽工程及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其妻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20万余元。
2009年春节前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孙鸿志利用担任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164万余元。
截至案发前,被告人孙鸿志家庭财产及支出共计折合人民币3525万余元,其中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2571万余元。孙鸿志对折合人民币953万余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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