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称,李学军、孙鸿志夫妇在该套房屋住的时间不长便搬到北京,这套房屋之后的几年中一直由王某夫妇居住,王某夫妇并未支付房租,可以视为双方家庭的正常人情往来,也可以视为房租与装修款互相折抵。因此,不应认定李学军、孙鸿志夫妇具有收受贿赂的主观故意。
此外,辩护人还提出在共同受贿中,李学军为从犯,其认罪、悔罪,并退缴全部赃款,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成受贿罪退赃从轻判缓刑
法院认为,李学军与丈夫孙鸿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孙鸿志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 在李学军与孙鸿志的共同受贿犯罪中,李学军起次要、辅助作用,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李学军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鉴于其能够积极认罪、悔罪,主动缴纳罚金,涉案的赃款、赃物已经全部退缴,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泰安市泰山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学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中纪委网站通报孙鸿志被查
2014年12月26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孙鸿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