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进一步分析说,根据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子烟被定义为“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该定义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对“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的界定。根据这一定义,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也是电子烟。
“事实上,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将不含尼古丁的电子雾化器纳入电子烟监管,例如意大利、奥地利、捷克等。”姜孝贤说。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文说,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烟具是指将烟液等通过雾化等方式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等的装置,结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可以认定,不含烟碱但可雾化气溶胶用于抽吸的雾化器装置设备属于电子烟。
姜孝贤认为,实践中,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科研机构对雾化物的有害性进行科学分析;委托第三方进行社会调查,就产品的误导性和诱导性进行客观评估;举行听证会,听取相关群体(特别是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合理诉求等,做好对特定电子雾化器产品的定性。
“如果特定电子雾化器产品在外观上与电子烟产品具有明显区别,产品的功效宣称也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和诱导,最重要的是,其成分对人体无害(例如完全是水分),则不应当将其定性为电子烟。”姜孝贤说。
存一定安全隐患
需加强监测监管
唐文认为,上述多重口味的本草、中药雾化器,就是电子烟,应当纳入《电子烟管理办法》的监管范畴,规范生产和销售,即生产商需取得相应资质,销售商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在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平台进行销售。
“需要注意的是,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明确规定电子烟仅限烟草口味,其他例如薄荷、奶茶、中药等口味均属于禁止口味,添加各种雾化物口味的雾化器是非法电子烟,应被禁止售卖。”唐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