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介绍,中国佛教协会发布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2019年7月24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规定:“寺院应当自觉抵制佛教商业化不良影响,积极配合党和政府治理佛教领域商业化问题。寺院僧人不得直接参与商贸活动、为商业活动站台。”张春林指出:“从规定看,佛教协会是反对出家人和寺庙对外投资、搞商业活动的。这也许是中国嵩山少林寺和释永信方丈颇具争议的原因之一。”
释永信持有资管公司80%的股份,早在2015年就被多家媒体报道,引发公众对释永信“侵吞少林寺资产”的质疑。当年8月,澎湃新闻刊发相关报道,少林寺在接受采访时称,释永信等3人为代持股。
前述某知名律所合伙人告诉开屏新闻记者:“代持并不罕见,亦不必然违法。个人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机构共同设立企业,这在实操中十分常见,法律对此亦没有禁止性规定。表面上的代持人实际不享有或者少享有股东权益是常见操作。但代持情况下,可能会产生实际持股人的权益被侵害等潜在风险。”
马东旭也提到,代持确实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名义股东可能会在股利取得、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资产分配等方面背离实际出资人的本意,或实施损害实际出资人的行为,名义股东如果拖欠债务,其所代持的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可能会被查封或拍卖。”
既然法律不禁止非营利性机构创办和持股企业,为何资管公司、药局公司等企业不由少林寺直接100%持股,而要由释永信等僧人代持股?
前述澎湃新闻的报道指出,在资管公司成立之前,少林寺就有一份内部文件,该文件显示:“为保护和弘扬少林寺文化传承……维护少林寺品牌不被泛化和滥用……少林寺决定独立自主设立公司……根据国家工商登记相关政策和规定,少林寺不具备法人资格,无法成为公司股东……现决定由少林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决定合适人员代少林寺在公司持股。”报道还提到,少林寺之所以没有法人资格,是由于没有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