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据启信宝网站初步统计,近年来东莞康华医疗有限公司卷入多起医疗纠纷,为被告身份的就至少有23件。其中大多数案由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不乏一些备受关注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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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较为典型的案件是:康华医院因其过失行为,导致胎儿在母亲腹中死亡。
判决书显示,患者张某控诉称,在发现自己再次怀孕后,她2012年11月在康华医院建档,被该医院产科门诊标注为“高危妊娠门诊专案病例”。2013年5月5日凌晨6时左右,她下腹持续疼痛,并于10时许入住并告知住院部。康华医院方面当时表示胎儿存活。
张某称,她多次要求尽快进行剖宫产手术,但被告知“星期天不安排手术,加强监测即可”。此后直至下午14时20分,病房及医生办公室都没有值班医生,她无法得到医生的治疗。值班医生出现后,于14时30分经B超确定胎心停止。
下午16时许,张某被安排手术,将胎儿取出,确认为死胎,原因是重度胎盘早剥。
张某称,在自己手术后,医生并未对她安排特殊护理,只是按照一般产妇护理。当月8日早上,张某出现心、胸、腹、喉咙等多处不适,经其母亲多次反映,康华医院均未给予妥善处理。张某向康华医院院长提出请求后,才被安排了专家会诊,并转入CCU病房。当月11日中午,张某被转入妇科抢救室。张某称,当晚22时许,因为康华医院的操作失当,将氯化钾针的浓度提高了一倍,致使她的身体再次受到伤害。
张某认为,康华医院在整个就诊过程中,疏忽懈怠,没有责任心,存在严重的医疗事故,导致原本存活的胎儿死于腹中,且在手术后未对她进行适当护理,侵犯了其生命健康权。因此,张某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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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东莞康华医院未对下腹痛进行鉴别诊断、未持续胎心监测的过失行为与原告胎儿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是导致胎儿死亡的另一因素,被告的过失行为在原告胎儿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属于同等因素,建议参与度为41%-60%。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认定康华医院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宜。至于损害后果的范围,结合《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以及《答复函》,损害后果为原告胎儿的死亡,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这样的行为,之后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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